第一章
现代产权经济学与产权残缺理论
本章对产权经济学的文献作了某些评价,探讨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系中产权残缺问题,以及产权残缺理论对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改革的作用。这篇文章最初是作者在1989年春天访问北京、上海、温州以及其他几个中国城市期间,为中国的学生、学者以及致力于产权理论的研究人员和产权理论的实践者而作的介绍性文章。此后,该文被作者写进自己的博士论文,并且在热心于产权理论和中国经济改革的人们中广为流传。
文章首先概述了一个产权分析法的简单的框架,然后将产权经济学的某些文献引入这个框架之中来理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尽管这一框架与大多数研究市场经济中产权的经典文献是一致的,但它更偏重于研究从计划向市场转轨的经济体系。在这个框架中作者发展出转轨经济的产权残缺理论,指出,转轨经济中的许多产权是残缺的(truncated),即控制权和收益权分离并分配给不同群体。残缺的产权结构导致了转轨经济中的许多次优行为(second-best behaviors)。作为例证,作者还简要地考察了产权残缺对中国企业的行为影响。
尽管在最近几十年之中,产权分析方法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对它的介绍仍然难以普及到教科书的程度。对此,有人认为:科斯、艾智仁、德姆塞茨所创立的产权学派仍然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但是,我在本文中认为,虽然在这一领域中的文献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如果将产权学派与其相关的各种学派相比;就可以发现,它们的相似点多于不同点。在本文中,我勾画了一个产权经济学的简单的框架,其中包括了产权经济学的某些重要的以及有操作性的理论。这一框架会有助于我们将产权经济理论运用于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实践之上。同时,这个框架对于学生和改革的实践者理解和掌握产权经济学文献及其基本理论,并且用这些理论来研究和实施有关的政策设计,均是有所帮助的。与埃格松(Eggertsson,1990)对产权文献所作的广泛的评论不同,在文章中,我对产权经济学文献进行高度选择,并在一个简单的产权分析方法框架基础之上,对厂商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作一些评论。
产权分析方法
(一)产权概念
艾智仁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对产权的概念作了精确的表述。他首先给产权下一条简单的定义:“产权是一种社会强制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艾智仁,1987年,第1031页),然后他详细地阐释了各种产权,尤其是私有产权的性质及结构:“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可以转让—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
尽管产权的概念,尤其是私有产权的概念已经广泛地用于经济学中,但是要对一件具体物品的产权下一个定义,则存在着内在的困难。这里所强调的困难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将资源、物品或劳务的各种公认的用途具体化是费力的;其二,将使用一件具体物品所得到的价值或者进行成本一收益具体化也是费力的。但当产权在个人之间转移或进行分配时,对其部分或全部公认的用途及其使用价值(比如,使用财产的成本和收益)具体化,仍然是有必要的。为方便起见,产权通常不以全部的用途来定义,而是以剩余的用途来定义[1]。
例如,屋主也许拥有房屋的使用、更换、转让等各种权利,但是,如果除去那些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或者不为习俗允许的权利、或者依租约设定的转让给他人获取租金的权利;那么,他就享有财产(房屋)的剩余使用权。
(二)产权分析方法的“瑞典国旗”框架
在下面的讨论中,我把产权分割为四个部分:合同性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合同性收益权和剩余收益权。
在私有制社会之中,人们难以找到财产的收益权与控制权之间的界限;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之中,如中国和前苏联,由于政府的各种限制,财产的收益权归属于某些人,而财产的控制权则归属于另外一些人。因此,将产权分割为控制权和收益权两个部分,对于研究非私有财产制度是非常有用的。
合同性权利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为不受正规制约的合同各方所默认的权利。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不确定性的存在,合同并非总是尽善尽美的;非正规的制约在新的环境之中也可能变弱。这样就产生许多难以明晰的剩余权利,这些权利常常不明不白地分配给某些人。在下面“瑞典国旗”框架中,我们将具体说明产权中的这些内容。
合同性收益
剩余收益
合同性控制
剩余控制
产权的“瑞典国旗”式结构
,下方两角是合同性控制与剩余控制。尽管图中没有明示,但是收益与控制隐含地与某些资源,如物品、人、知识或三者组合相联系,并为具体人或群体所有。收益严格地依赖于财产的实际贡献;而控制则内在地与操纵财产和机构相联系。在本文中,收益可以是正的也可以是负的,所以我只使用简单的“收益”一词以代表直接使用资源所产生的价值,而不使用“成本一收益”这一词组。
当合同性的
现代产权经济学与产权残缺理论本章对产权经济学的文献作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