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办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涉案地区达2个以上的;
(六)其他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第三条省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各市或涉及两个以上市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予以督办。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查处工作。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查办工作。
第四条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可以适当补助案件办理经费。
第二章报告
第六条重大案件发生后,案发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报告。
第七条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案件来源、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报告。
第八条各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报告本辖区内年度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总体分析报告,包括数量类别、基本特点和典型意义;
(二)文化市场各领域重大案件的规范名称、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办案单位、办案人员;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涉及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报告。
第三章督办
第十条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
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办理重大案件,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督办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地区的,由上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指定管辖,接受指定管辖的不得将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转给其他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对需要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由督办部门填写《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经督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发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办案件的名称、来源、基本情况及督办部门、承办部门、督办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下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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