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
如何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什么是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是指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形式要件,具备社会危害性,而实质上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相反是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等等。
意义
有利于更清楚的认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而更好的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利于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的与各种违法犯罪做斗争。
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的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对象条件
主观条件
起因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不法侵害是人的侵害。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情况下一不法侵害开始就是犯罪行为开始实施的时候。但在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来说,虽然为着手,但对合法利益的威胁已经开始。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者导致的危害状态还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的手段予以制止或者排除。
防卫不适时。主要有三种情况:,及不法侵害者已经放弃了犯罪。,或者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无进一步侵害的明显意图。
对象条件
只能对侵害人本人实施,不能对无关的第二人实施。只有在主观上不知道或无法通过避险的时候,才能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防卫。
主观条件
不具有正当防卫意图的而实施的所谓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即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借机加害不法侵害人得行为。
相互殴打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抢劫赌场,偷别人偷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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