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论文: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简况.doc摘要:我国已加入WTO,并正准备签署“政府采购协定”(GPA),从而为我国企业开启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大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蕴含巨大商机,并具有稳定成长、不易受国际经济波动与景气循环影响的特性。我们应把握时机,深入了解GPA的规则,积极进军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于今年元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正准备签署“政府采购协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实施。加入WTO、签署GPA之后,我国企业依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能够进军各签署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从而获得巨大商机。
签署GPA,创造巨大商机
GPA所提供的巨大商机,可从相关采购金额看出。各国政府每年都花大笔资金在采购上,估计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从而使GPA成为 WTO复边贸易协定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协定。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蕴含巨大商机,并具有稳定成长、不易受国际经济波动与景气循环影响的特性,因此对于各国企业而言,均十分重要。
GPA的重要,还在于只有签署国才负有该协定规定的义务,及享有该协定授予的权利。非GPA签署国,纵使是WTO的会员,也无法依据WTO不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享受该协定的权利;而GPA签署国之间,则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GPA俨然成为WTO的一个小俱乐部。由于美国、日本及欧盟各国等28个签署国均为相当重要的经济体,使得这些仅可由签署国参与的整体采购金额十分可观。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每年采购总额均高达两千亿美元以上,1999年采购总金额为2113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另一个值得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的是日本市场,1998年日本政府采购总额达一兆零九百二十亿日元,其中由国外企业得标的金额为一千四百七十二亿日元,%。
总之,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将为我国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政府采购协定的基本规则
就规范原则而言,GPA原则上遵从WTO的基本原则,并特别规范了国民待遇原则、原产地原则、技术规格原则、不歧视原则、透明化原则等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为防止各国政府在办理采购时歧视其他国家厂商,GPA第3条特别规定,该协定适用范围内,各缔约国应无条件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各签署国供应商,赋予不低于本缔约国及其他缔约国供应商的待遇。
此外,GPA还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其国内机关不得因外国分支机构或外国人持股程度,对某一本地设立的供应商,给予低于另一本地设立供应商的待遇,亦不得基于所供应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国,而对于在本地设立的供应商予以歧视。例如,美国就曾指责南韩在兴建机场时,要求投标厂商需在南韩设有工厂,以及须与南韩企业有合作关系,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原产地规定是指各缔约国不得对适用该协定的政府采购,于自其他缔约国进口产品或服务时,采取有别与交易当时自同一缔约国进口产品或服务所适用于一般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四条)。
技术规格规则,是指采购机关根据拟定、采用的技术规格,标示拟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诸如品质、性能、大小,或生产程序与方法,以及评估其符合与否的程序要求,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造成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各机关均不得使用足以构成妨碍竞争的方式,寻求或接受在特定采购中有商业利益厂商的建议,以拟定采购规格(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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