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规
第一节概述
一、新旧法规的对比分析
1、《城市规划法》共六章46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2、《城乡规划法》共七章7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3、对比分析
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1)乡村纳入规划体系
(3)赋权于民强化监督
(2)规划不再“墙上挂挂”
二、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城乡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范围
1、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乡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城市规划区
(1)市区。设有郊区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区是指城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在不设郊区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区是指城市建城区和有关设施覆盖的行政区域。
(2)近郊区,是指和城市联系密切的外围地区。 (3)规划控制区,是指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市区和近郊区外围一定距离的控制圈和独立地段,如水源保护区,机场及其控制区、无线电收发讯保护区、风景名胜及历史文化遗存等。
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
一、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
2、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3、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特色、民族特色
4、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城市规划、镇规划
(1)总体规划
(2)详细规划
2、乡规划、村庄规划
其指导思想是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城市分区规划
3、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新增条款)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三、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规定
1、规划编制责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报送审批前公示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对城乡规划的评估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应当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征求意见的情况。(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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