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基本立法思想:补偿、预防、惩戒。
1、基本理论:
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
:
过错侵害人身、财产权益
:
职务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
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
赔偿规则、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第3款)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
民事权益,包括:1、人身权益: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
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2、财产权益:所有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
继承权。
2、侵权行为的特征:
是一种不法行为(法律事实)。
是给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般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3、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区分依据:归责原则不同、责任构成要件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般侵
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实施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
殊侵权行为:非基于自己的过错而发生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二者的区别:(1)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满足一般构成要件;承
担直接民事责任(2)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或公
平原则;不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承担间接责任,即替代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种类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六)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七)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区分依据:单独侵权行为:指单独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
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类别:(1)共同故
意行为:如甲、乙二人共谋殴打丙。(2)共同过失行为:如甲、乙
二人在推车时,没有注意将行人丙撞伤。(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
如甲为诋毁丙,故意虚构事实投往乙报刊发表。乙报刊认为其具有
市场价值决定予以发表。(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如甲、
乙二人分别驾驶轿车将行人丙撞伤。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
此种侵权行为又区分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间接结合即“多因一果”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即各自承担各自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
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归责原则概述
归责:归责——责任的归属,是指侵权行为发生致他人民事权益损
害后,侵权责任归谁承担的问题。归责原则的:归责原则,是指确
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
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
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
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
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侵权法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
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的含义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其有过错并据此承担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责任。
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可见,过错推定适用
的是举证倒置规则。
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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