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是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
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
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和预约保险合同
---特定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包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
---预约保险合同又称开口式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
、客体和内容
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条款(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
---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
---法定条款
---保证条款
---协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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