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票据?
答:票据有广义和狭义这分。广义的票据是指经济中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保险单、仓单等。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即汇票、本票、支票。这里我们是指狭义的票据,即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面,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指定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书面债务凭证。它载明一定金额、一定日期,表示债权与债务关系。债务人有按照规定期限向债权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对于债权人来说,票据就是他的债权的一种凭证。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发生争执,必须采取法律步骤求得解决时,对于债务之存在、金额、条款等,票据就是明确证据。
2、什么是票据行为?
答: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3、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记载方式以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虽然各有不同,但在基本的特征上是完全一致的,都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在要式性上,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严格的要式行为,法律对每种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方式,如必须记载的事项和记载的位置等。票据行为只有具备了这些法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效力。比如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就是要求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和方法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这体现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特征。
在无因性上,票据行为只要符合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发生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影响。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有无及效力如何,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比如票据法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负有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无论他与出票人有无资金关系,或出票人是否在到期日将款项划入银行帐户,都不影响承兑行为的效力,付款人不得以资金关系为借口,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这种规定体现的就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在文义性上,票据行为的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依据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和债务人的票据义务都是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来确定的,不能以票据上记载事项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改变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比如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就体现了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
在独立性上,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如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各个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其中一个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比如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这些规定体现的就是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
4、票据行为包括哪些种类?
答:票据行为是指自出票到付款完毕的整个过程中当事人依法实施的一切行为,票据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一)出票。出票是创立票据的行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均以开出票据而产生,所以出票被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步骤:
1、开票,即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也有的允许由付款人或收款人制作票据)。
2、交付,即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票据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出票行为,仅有开票行为而无交付行为,票据仍无效。
完成出票行为后,出票人应按照票据文义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担保票据被付款人承兑和付款。
(二)背书。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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