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权限和责任,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本局执法人员的法定职权和责任以制度形式予以明确,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查处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内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职责
第六条:领导及执法人员职责
一、局长对行政执法负总责,对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二、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执法人员对受理的行政案件提出是否立案意见,对管辖的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结案时,写出结案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告知等。
第七条:规划监察股职能
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批后管理;
负责建设项目的放线定位、参与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负责规划行政复议、应诉和信访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法工作程序
第八条:案件办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文书制作规范。
第九条:执法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本局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将检查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在罚款2万元以上的或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应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报告备案。
第四章 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适应自上而下的监督网络,局设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分管副局长组成,负责对本局行政执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自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个案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对执法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抓紧进行整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规划监察股工作人员实行月百分制考核制度,每人每月满分计100分。
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巡查、验线、竣工核实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未主动发现违章,经群众举报反应或热线转办并核实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隐匿不报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0-20分;
串通违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证据,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0-20分;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法监察,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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