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市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营运等环节发生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导致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 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 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 虚构劳动关系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取得参保、补缴资格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 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 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2. 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 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4. 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 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
6. 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造成基金损失的,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违反规定设置、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造成基金损失的;
、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 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来访、信函、电话(1233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山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妥善保管举报有关材料及凭证,对举报人进行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同意。
第七条对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告知举报人,或在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第八条对内容不详或未署名、未留联系方式的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暂存待查。
第九条举报人要求反馈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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