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保法医鉴定机构满意度测评规范》
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涉保法医鉴定机构满意度测评规范》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小组
二〇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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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保法医鉴定机构满意度测评规范》
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规范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达的团体标准编制任务,计划编
号 20162-C,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归口管理。本标准的起草工作
小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泰康人寿、新华保险、太保寿险、人保财
险等共同组成,共同完成此项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背景与意义
自商业保险诞生起,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事故真实性、保险事故
的严重程度、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原因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关系,证据
真实性等就经常产生争议,这些争议一般需通过保险合同双方协商、
甚至需通过司法鉴定、调解机构调解、法院判决等途径解决。随着社
会经济发展,风险因素不断增加,事故发生概率及事故绝对数量均有
显著上升,其中意外风险事故发生率及绝对数量的增加更显著。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商业保险意外险领域正式实施由中国保险行业
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
称新标准),新标准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功能、残疾和
健康分类标准》先进概念,人身意外险伤残评定由原来的 7 个等级
项增至个等级 2 项,大幅增加对保险消费者的残疾保障程度。
人身意外险伤残案件绝大部分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查勘并与保险消
费者协商沟通来解决赔付问题,但保险公司毕竟属于保险合同当事方
之一,不具备法医鉴定资格及能力,故而也得不到保险合同双方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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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认可,为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强烈希望所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能够独立、公正并按照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司法鉴定,出具
客观、公正、专业、具备可重复性的司法鉴定结论。
为满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共同诉求,保护保
险合同双方共同利益,加强对涉保法医鉴定机构的社会监督,促进涉
保法医鉴定机构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与法医鉴定机构更好
合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开展了涉保法医鉴定机构信息调查研究
工作,调查共收到十五家财产险及人身险公司反馈数据 1 条, 涉
及有效鉴定机构家,覆盖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不含西藏),形成涉保法医鉴定机构信息总表,由产、寿险公司共
家委派专家形成工作组研讨确定了对涉保法医鉴定机构的满意度
的评价规则、评价机制,并最终建立以涉保法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鉴
定的业务量、涉保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质量及服务三个维度共个
指标的评价体系。
三、标准编制原则
一致性原则
本标准参考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等标准化资料,且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
承接。
规范性原则
本规范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制程序及规则》等相
关要求进行编写,保证标准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结构上主要包括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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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范围、缩略语、满意度评价指标、评价方式、资料性附录共六个
部分。
3. 实用性原则
本规范中有关涉保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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