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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交流学习资料)
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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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条文简介
(二)规范 GB50141-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规范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四)建议在“应用指南”中强调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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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条文简介
1、强制性条文简介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分类
目前,强制性标准包括2类:一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视为强制性标准;二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条文都是围绕某一范围的特定目标提出的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这些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都是成熟可靠、切实可行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标准条文中采用的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必须”、“应”、“宜”、“可”等)去遵照执行。
强制性标准更多体现了政府的技术指导性,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不得突破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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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无论是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对建设工程的技术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都以实用、直接、明确和易操作的特点受到普遍欢迎。尤其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作为审查和备案的技术依据,发挥了有力的保障作用。加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力度、强化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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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缺陷
(1)各强制性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性不强。
由于强制性条文摘自各条文呈有机整体的强制性标准中,难免有断章取义之嫌,各强制性条文间的内在逻辑关联性不强。因此,在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时,必须在全面理解、掌握原强制性标准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强制性条文的实质。
(2)现行强制性条文未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
目前,强制性条文仅摘自现行强制性标准。由于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因此,作为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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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水排水规范强制性条款
1)、GB50141 7条
2)、GB50268 6条
3)、GB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强度、稳定要求等条款。
“检查井盖强度应符合设计强度,满足路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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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 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4页前言
一、总则第一页
二、术语(3条)
1、第二页 施工缝
后浇带
变形缝
止水带
2、第三页 满水试验
气密性试验(消化池)污染环境、细菌清理施工监理、监督控制要点关系管道、构筑物安全实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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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规定
1、 (8条)
1),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检查管理体系,还应补充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落实。该规范是技术规范,安全写的内容不宜过多。
2),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查: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执行。
3)、安全、工期,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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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3、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4、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4)、、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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