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
授课人
吴力强
木制品家具产品是我省主要的出口产品之一,也是我省为数不多的在全国都具有影响力的出口品种,因此提高我省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水平,将对我省对外贸事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的振兴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次讲座共分三个部分:
一是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回顾
二是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基本概念
三是我省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有关规定回顾
古人云:以古为鉴,可知兴替,因此对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工作有关规定的回顾和了解,可以使我们在对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的发展过程及国家局有关规定充分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使我们今后的检验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的放矢。 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国家局出台了《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即我们耳熟能详987号文,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局对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正式实施检验,是一份里程碑式的的规定。
该文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明确了检验目标 即对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甲醛释放限量施检验。 2、明确了检验标准 即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应严格按照我国强制性标准GB18580-2001 《事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要求,进行甲醛释放量的检测。 3、划分了人造板的范围 即主要对4409、4410、4411、4412等HS编码项下的产品实施检验,以HS编码划分产品优点是清晰明了、便于操作,缺点是容易遗漏商品。 4、指定了检测实验室 在全国将13家实验室作为进出口人造板甲醛释放量的指定实验室。
二、2004年8月2日国家局出台了《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即635号文件。该文件是在987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并补充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力度和检测项目。 该文件特点是: 1 、对有毒有害物质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除甲醛释放限量检测项目外还增加了砷、有机挥发物、杂酚油、乙醛、苯酚、铅、铬、汞、镉、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安全性能和防火性能方面的有关要求。该文件对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安全性能和防火性能界定,一直沿用至今。其后的1011文件和我省的木制品检验工作规范都以该文件为基准确定了木制品及家具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安全性能和防火性能的检测的范围。
2、确立了抽样比例 该文件创造性的提出了对人造板及其制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抽样比率为:不少于出口批次的10%。该比率的确定不仅明确了人造板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比率,也为其后我们对家具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确定了抽样比率,因此1011号文件明确的规定了,对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的抽查检测工作应参照总局《关于对进出口人造板及其制品增加有害物质检测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3〕987号)和《关于对进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实施检测的补充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635号)的要求执行。3、提出了以输入国标准为检测依据的工作思路 635号文件将国外常用的木制品及家具产品的检验依据列表予以说明,并提出了由于木制品的特殊性,检验工作重点应以国外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为主要检验依据的工作思路。这一工作思路被1011号文件以国家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三、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局出台了《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即1011号文件。 该文件的特点是: 1、该文件是由十二个直属局的从事木制品检验的一线检验人员制定完成的,因此实用性及可操作性很强; 2、该文件是在上述两个文件的基础上扩展了监控范围,将原有的对人造板及其制品实施监控扩展到对木制品及家具产品的范围; 3、明确并强调了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工作原则; 4、提出了符合性声明、溯源管理台帐等崭新的检验监管理念和全新的检验监管方式; 5、强调检验与监管并重,实施了对木制品及家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准入制度; 6、明确了以输入国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及技术标准为主要的检验标准。
第二部分木制品家具产品检验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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