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美国学者巴特勒曾言:
"有限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诚如斯言,有限公司创设迄今的短短一百多年来,人类利用这一制度设计聚集了巨大财富和智慧对世界进行经济征服,建立了"利维坦"式的经济帝国主义。而赋予公司这种无以伦比的强大生命力的根源,在于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这两大制度的完美结合,尤其是有限责任制度,被誉为是"基于商业的目的而产生的最伟大的法律上的发明"。但是,人是有缺陷的动物,人类创造的制度也难以完美无缺,即便是人类集体智慧结晶的伟大产物--有限责任制度也存在着"双刃剑"式的两面性。一方面,它预先锁定了投资风险及责任承担主体,激发投资者迅速完成资本的汇集和资源的整合,创造规模经济效益,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杠杆。另一方面,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始冲动力支配下,它也可能成为投资者恶意转移投资风险,逃脱法律和规避债务的工具。当发生后一种违背诚信和滥用权利的情形时,仍然固守有限责任至上主义,已经无法调和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了,同时也背离了法律蕴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于是,随着利益主体的长期博弈和制度演进的自纠功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并不是要撼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这两大基石,更无意取而代之,其功能应定位为一种矫正机制,是对上述两大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来说,要想准确把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内涵,离不开对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这
两个制度历史变迁的考察和内在关系的剖析,这也是本文的主要任务所在。
一、法人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根据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公司是一种自发秩序,其产生是"商人在交易实践中的伟大创造,而不是学者在书斋中的精心设计。"公司的历史源远流长,"如果把公司的历史沿革比作一根长绳,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则仅是这根长绳末端上的一小截。"构成现代公司的一些核心制度,如人格独立、独立财产制、有限责任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等,从古罗马开始追根溯源,到二十世纪形成基本构架,其间经历了一个极为复杂而漫长的生发演进过程,即使是一部皇皇巨著也难尽叙。在这个短文里,笔者只能从公司和投资者(股东)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考察并梳理出一条简单的脉络。
1、人格之分离--独立人格的法律确立。根据古罗马法的二元体系,"人"除具备生理意义外,还须法律赋予其权利(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才具备"人格"。也就是说,生物意义上的人可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那么,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可以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这种人与人格分离的法律理念也被扩大运用到团体上,大到自治城市,中到教会、行会,小到商业团体、家庭结社,都可以与其成员相分离而具备独立人格,比如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取得债权承担债务,起诉或被诉等。乌尔比安在解释团体时说:
"团体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成员全体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但是,这种团体人格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因为,"罗马的公司始终依事实存在,从未依法律存在","在罗马立法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设立公司要经国家许可",所以这个时期只能称为古代公司阶
段。到了中世纪欧洲,各种不同的商业行会成为经济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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