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诚信和制度建设分析
关于保险诚信和制度建设分析
一、诚信危机与制度缺失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社会转型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在这一制度变迁过程中,旧的制度安排被打破或者被削弱,而新的制度安排又处在形成过程之中,这样就极容易出现制度约束的真空时期和地带。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其根源就在于缺乏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包括“正规约束”(例如规章和法律)和“非正规约束”(例如习惯、行为准则、伦理规范),以及这些约束的“实施特性”。根据目前保险市场诚信建设的具体情况,我们将制度分为正规制度、准正规制度和非正规制度。正规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非正规制度主要包括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所形成的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准正规制度是一种介乎于正规的与非正规的之间的制度类型,主要指各行业自愿缔结的行业准则、自律性公约等。
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外部正规制度的强制约束,使内部非正规制度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最终达到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减少交易后果的不确定性,帮助交易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进而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遇到了正规制度严重缺失的约束,使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无法有效解决,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导致准正规制度和非正规制度不能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和的道德规范,使保险市场上诚信危机的产生成为必然。
二、保险诚信与正规制度建设信息的充分程度决定了人们对有限资源争夺的手段,如果信息充分,那么经济主体之间经过充分博弈最终达到双赢,这是最好的结果。而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保险当事人在保险标的和保险条款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作为理性人,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必然会利用这种优势去欺骗、剥夺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并将其以正规制度的方式规定在各国保险法中。如何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最大诚信原则?这就要依靠一系列正规制度安排,以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有获取对方充分信息的机制和违约的惩罚机制。
目前,我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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