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13】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9号部令),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做好总结,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港口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5292626。
交通运输部
2013年4月23日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辨识评估
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见附件1。
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确定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八条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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