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
一、每股收益概述
二、基本每股收益
三、稀释每股收益
四、每股收益的列报
一、每股收益概述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每股收益通常被用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据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
二、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分子
分母
分子的确定——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
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负数列示);
或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分母的确定——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注:
①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该分母??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也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
②时间一般按天数计算,也可以简化按月计算。
③新发行时间为应收对价之日起为准。
例:简单的基本每股收益计算练习
某公司20×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 000万股;2月28日新发行普通股10 8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48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 500万元。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20 000×12/12+10 800 X10/12-4 800×1/12=286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6500/28 600=(元)
三、稀释每股收益
计算基本原则:
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调整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调整后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认识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一般指亏损企业的认股权证和股份权利)
分子的调整——调整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可转换公司债券)
=调整前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1)和(2)所带来的所得税的影响
分母的调整——调整后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假设前提:
1、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2、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①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
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
③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④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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