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生猪保险完善工作方案
加快养殖业保险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我县养殖业保险工作。助推农户万元增收,根据市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扩大生猪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通知》渝农发〔〕174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猪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一)目的意义:
通过合理的保险产品设置,让养殖户自愿参与,通过生猪保险得到实惠,从而有效转移、分散、降低养殖户因疫病事故带来的风险,保障养殖户不因疫病事故而减收,促进其规模化经营而增收,消除养殖户实行规模化养殖的风险顾虑,促进生猪养殖业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加快农户万元增收进程。
(二)保险原则:
政府引导原则,市场运作原则,自主自愿原则,协同推进原则。
(三)工作目标:
按照市上的指导意见和养殖业经济特色,在全县范围内开设政策性生猪保险。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1.凡符合产业规划,有相对完整的档案资料,对粪污处理已达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或养殖户。2.体重达到10公斤(含)以上的存栏生猪在1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业主,均可参保。3.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可组织存栏生猪5头以上,体重达
到10公斤(含)以上的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加生猪保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疫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在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恶意破坏行为;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有疫病和伤害等原因造成死亡的。2.保险生猪在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3.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损失。
(四)保险期限:
生猪保险期限为5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生猪的疾病观察期。
(五)保险费率及赔偿处理1.保险金额为500元/头。2.保险费为30元/头。其中:
市财政补贴14.7元/头,县财政补贴6.3元/头,养殖户自缴9元/头。3.补贴资金的划拨:
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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