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物
第三节特种物
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特点: (1)有益性;
(2)客观性;
(3)法定性。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1、物。
2、有价证券。
3、行为。
4、知识产品。
5、权利。
6、人身利益。
7、其他。
第二节物
一、物的意义与特征
二、物的分类
三、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
物的意义
广义的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的物,即所谓动物、植物、矿物,人也包括在内。
狭义上的物(即法律上所称的物)——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能为人力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以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物的特征
(一)客观物质性
1、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2、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虽然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但它本身不是物。
3、智力成果不具备物质形态,因此也不是物。但智力成果的物质表现形式或者说是物质载体如书籍、专利文献等则属于物。
4、财产权利不是物,物本来就是财产权的客体,如果财产权也是物就会在逻辑上造成混乱。
5、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对于活人的身体及其部分不能作为客体,但是尸体和从活体上分离的物体,如血液、毛发等可以作为物。
6、能够被人们支配的自然力,如电、气、热等,都有一定的物质结构和形态,因此也是物。
(二)可支配性
法律上所谓的物不仅必须为有体物,而且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的物。民法规定物的制度是为了民事主体以物为客体或者为物质条件进行民事活动,如果把民事主体无法支配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也规定为民法上的物是毫无意义的。如日月星辰,虽然有体但是人力不能支配,所以仅仅是物理上的物而不是法律上的物。
(三)可使用性
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需求,供民事主体使用的物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值得注意的是,没有经济价值和用途但是能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物也是民法上的物。
(四)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法律上的物必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能够置于权利人排他的支配下。
(五)须独立为一体
即要求物应该独立于其他物,物的部分由于没有独立性,不属于物。
物与财产及财产权利
1、财产是个属概念,物是财产的一种。财产除包括物之外,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如以清偿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就是一种财产。
2、有时物与财产通用。如财产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财产专指物而不包含财产权利的意义。
3、在一定场合中,财产不仅包括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内容的债务。民法上把财产权叫做积极财产,把有财产内容的债务称为“消极财产”
【案例】储存精子灭失案件
这是德国的一个真实案例:甲预见有不能生育的可能性,就将其精子冷冻储存到乙大学附属医院。之后,甲结婚,欲取用精子时,知悉因乙医院的过失,致使其储存的精子灭失。乃向乙请求因侵害其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25000马克抚慰金。
【问题】甲对其储存的精子,享有的是人身权还是所有权这样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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