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高压电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处的“高压”包括高压力,也包括高电压。
司法解释规定的高电压是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压。
区分高压电、低压电的法律标准是以电对人体的危害性,而不是电力行业的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电电压)在不断的提高。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不变的。
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压电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没有载体,就没有“周围环境”。高压电的载体应当包括高压电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
确定电力设施产权人,首先必须确定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
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通常如下划分:(1)低压用户,以用户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最后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KV及以下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配电室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KV及以上高压用户,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的用户,以供电点或受电点的电缆接线头为分界点。(5)供电线路产权属于用户的,以公用供电线路上的分支点或公用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应当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中这种因果关系必须由受害人证明,但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情况下,由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作业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造成触电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一因一果,又有多因一果的现象,而且不少触电事故都不是由单一的原因引起的。按照民法原理,在一个损害结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多原因引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是不同的,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触电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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