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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税务筹划案例 税务筹划第三版 教学课件[精].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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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一)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例:假如A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B 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大楼,资金由B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B 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对A 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
(二)代建房
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注:此种方法通常有个前提,即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利息支出的扣除规定
相关规定:
,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三项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此时的利息费用计入到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财务费用”中。但税法又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例: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金额300 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 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利息费用+(300+500)×5%=利息费用+40(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无法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300+500)×10%=80(万元)。
对于该企业来说,如果预计利息费用高于40 万元,企业应力争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取得有关金融机构证明,以便据实扣除有关利息费用,从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反之同理。
(二)利用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减少税基
税法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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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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