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宪法总论(A)
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法的特征
三、宪法的分类
四、宪法结构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概念的界定方法
“实质意义说”:以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作用为根据说明宪法定义。
“形式意义说”:从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给宪法下定义。
“形意结合说”:从宪法的形式特征和宪法的阶级本质相结合的角度来给宪法下定义。
(一)国内有代表性的宪法定义
“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张友渔:《宪法与宪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吴家麟主编:《宪法学》)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
(二)国外有代表性的宪法定义
“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按狭义来说,它是在一定的庄严隆重的形式条件下制订的一项法律,专门用来规定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职能。”(《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6卷)
“宪法:法律规则的总称,它确定某特别政治团体的政体的法律结构的基本的和根本成分,他们之间的关系、权力分配及其职能。”(《牛津法律大辞典》)
“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宪法规定政府体制,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官员的一般职能和权限,以及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宪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律安排,并且既有公认的惯例,也有未经法律规定的习惯。”(《美国百科全书》第7卷)
(三)本书的宪法定义
(一)原始意义上的宪法
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二)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可以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三)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调整所有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四)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指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二、宪法的特征
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特征可以分为宪法的产生特征、宪法规范的特征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征三个方面。
另一种观点认为,宪法的特征可以分为宪法的形式特征和本质特征。
(一)宪法的形式特征(法律地位)
1.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1)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2)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3)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
2.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1)宪法的制定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2)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对法的最高效力
(2)对人的最高效力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圣经”
“对于美国人民,宪法是他们的圣经,是他们引以为骄傲的祖国的象征,是他们美好生活的清晰表达,是他们自由的宪章。同时,它也是一份宣言书,它向全世界宣扬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比值得自豪的美国人的主张。”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亨金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罗隆基曾将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认为“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法”,而普通法是政府统治人民的法。
胡适说:宪法的功能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而且在于给政府各机关一个不得逾越之法定权限,使其不能侵犯人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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