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公务员职务任免
公务员管理的两个方面:身份管理、职务管理
身份管理把公务员与其他社会群体区分开来,职务管理把公务员内部成员用职务(职责来自职务)加以区别。
职务管理的起点——职务任免
职务任免既是确认公务员地位高低、责任权重、权限大小、利益程度的标志,又是合理使用人才、实现用人以治事的关键。
广义的职务任免:是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务员职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全部行为过程。即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务任免条件的要求,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免去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
狭义的职务任免:是指办理职务任免的手续,任免文件。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意义
1、它是合理选拔使用国家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
2、它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必要手段,能够改善公务质量和民众的满意度。
3、它是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有效手段,是国家公务员接受监督的重要凭证,是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
4、它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保障,将改善我国的政治环境,推动民主政治及政治现代化的发展。
二、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
1. 选任制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选任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选任制适用范围有限,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公务员,一般仅适用于少部分法律明文规定的职位。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均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
选任制适用的职务主要有:
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产生的职务:
(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准选任制公务员”
除上述职务以外,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虽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但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由于通过或决定任命都是以表决形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这部分职务带有选任的成分,担任这些职务的公务员也可理解为“准选任制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通常采取会议公报、公告等形式,在社会上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公报、公告等一经发布,相关的职务任免即告完成。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
(1)通过选举方式任职。
(2)有一部分选举产生的公务员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任命。
(3)“准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
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情形
(1)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终止。
(2)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3)“准选任制公务员”:自然免除与直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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