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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假期制度
一、请假规则
请假前,员工应该首先填写相应的请假申请单,将请假原因、日期等一一注明,然后履行其它必要手续。如遇紧急情况,员工应该请同事或他人代行请假或电话向主管告假,并于事后补齐请假手续。有关主管及部门在接到员工的请假单后,应及时给予答复。
二、法定节假日
除日常休息日外,公司按国家规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假
节假日
假期
元旦(一月一日)
一天
春节(农历新年)
三天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
三天
国庆节(十月一日)
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
三、年假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 均可依其工龄的长短享受下列不同时期的休假:
工龄1-3年者,每年休假9天;
此后工龄每增加一年,年休假随之增加1天,但总天数不得超过15天;
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为全薪假;休假最小单位为半天。此休假可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三次使用完毕。如当年未享受完,可顺延至次年三月底;
员工在转正以后有权申请年假,年假以每一自然年结算。如员工未能为公司服务满整日历年,则其年假按比例计算。
已享受/未享受当年年假的员工如未能为公司完成整年服务而离职,其多/未用的假日按日工资扣回/补给。
员工在休假前一星期填写“休假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部门经理(含)以上员工申请年假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四、病假
正式员工每年有10天薪病假。新员工自试用期满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每月有一天全薪病假,自第二年起每年有10天带薪病假。带薪病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全薪病假只能当年使用,不得隔年使用。
公司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其它病假日期计算采取医疗期累计法。
不超过1天的病假可不交医院证明,但需填写病假申请;超过 1天的病假需交医院证明并需填写病假申请;超过2天的连续带薪病假的申请需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签字。
新员工试工期满但工龄不满一年的,病假超过其可使用有薪病假日,工资按本市最低日工资标准的80%计发。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全薪病假用完后,在其医疗期内,依其公司工龄长短享受下表中不同比例的病假工资待遇
医疗期
1-3个月
工龄1-3年
按本人基本工资50%计发
工龄4-7年
按本人基本工资60%计发
工龄8年以上
按本人基本工资70%计发
注:员工请病假连续超过3个月,工资按重庆市市最低日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具体规定:
病假超过1个月的,其部门可另聘临时工补缺;
病假超过6个月的,其岗位不予保留,公司可另聘新人。
员工长期休病假须完成下列手续:
一周前提出申请并提出市级医院证明;
病假期间应与主管部门经理保持联系;病愈后提交医院证
主管部门经理责任(在其下属员工长期休病假期间):
总结该员工的工作表现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做好该员工的工作交接;
应将员工的健康状况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各部门每月20日前将人员休假纪录提交人力资源部门。
五、婚假
符合国家规定结婚的正式员工,可以享有以下全薪婚假:
女员工
婚假
男员工
婚假
不满23岁
3天
不满25岁
3天
23岁及以上
10天
25岁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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