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论
【复习方向】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单、多、判”考核为主,几乎未出过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考点透析】
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
法人
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外国社会组织
客体
物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
(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根本+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记忆口诀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法成不成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很诚实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小三长特别一般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祖国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原告就被告”
特殊管辖
(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6)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实施地+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注意】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
判决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终审判决
表七、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
(3)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
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复议机关
一个爹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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