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联社
“车贷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联社(以下简称“xx联社”)个贷市场竞争力,促进个人类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贷捷”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借款人在已与贷款人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贷款,贷款仅限于购买一手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自用车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购买借款人自己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购买借款人以盈利为目的的汽车。主要包括:轿车、面包车、客运车、农用车、货运车、自卸车等。不发放特种车(如消防车、救护车、危险货物专用车等)汽车贷款。所购车辆应能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以下所称“贷款人”是指xx联社;以下所称“经销商”是指汽车代理商或销售商;以下所称“借款人”仅限于在已与贷款人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手车的自然人。
第五条“车贷捷”贷款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落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是指年满18 周岁,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汽车经销商及借款人应具备条件
第七条汽车经销商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汽车经销商必须与贷款人签订《汽车贷款合作协议》,并能配合接受贷款人对其资质及经营情况的调查;
(二)汽车经销商必须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状况良好,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具有健全、完善的为购车人办理汽车贷款的管理体系和汽车登记、上牌、保险、抵押的操作流程;
(四)企业成立在一年以上,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比例不低于5%的保证金,为购车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六)能向贷款人提供购车正式发票,所销售的汽车能安装GPS定位系统;
(七)汽车经销商应在xx联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八)贷款人关于对汽车贷款合作经销商的其他准入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有效常住户籍证明,有自有产权的住房,具备有效联系方式。不在贷款人服务区内居住的,由汽车经销商负责联系,应提供一名当地联系人。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
(二)贷款用途明确,只能用于购买一手车,已和汽车经销商签订合法有效的的汽车买卖合同、协议;
(三)贷款申请数额及申请期限合理,有不低于所购汽车成交价格的30%的首付款证明;
(四)还款意愿强,有稳定、合法、充足的收入来源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的偿还;
(六)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
(七)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八)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购买营运车,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有二年以上从事汽车营运经验;
(二)借款人购买车辆挂靠营运公司经营的,所挂靠营运公司应经营正常,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能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营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外债,无不良贷款。
第十条营运公司购买营运车,营运车用于营运公司统一经营或承包自然人经营的,自然人做为”车贷捷”借款人应增加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为该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公司管理人员或营运车承包经营人;
(二)营运公司已签订运输合同或线路营运合同。且预测财务收益足够偿还贷款本息;
(三)营运公司经营正常,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能提供营业执照、近二年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公章、法人代表章;
(四)营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外债,无不良贷款;能提供公司自有资产证明;
(五)营运公司营运车承包给自然人经营的,承包人应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汽车营运经验;
(六)贷款人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贷款担保及限制性条件
第十一条汽车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限于车辆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抵押。
第十二条抵押担保。对“车贷捷”贷款的借款人所购车辆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所购车辆属于营运公司所有或挂靠营运公司的,由营运公司出具车辆抵押手续并配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保证担保及其违约责任。汽车经销商及营运公司做为担保人,对借款人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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