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属水利部门管理的排水除外。
第三条德清县建设局是本县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德清县市政管理处是本县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计划、规划、水利、环保、市容、公安、国土、园林、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排水规划
第五条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貌、降雨量、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
第六条城市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理厂等城市排水设施。
第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相对集中处理的原则。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城市排水设施配套建设工程,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应当实行雨、污水分流。的不能实行雨、污水分流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流过渡。
第十条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在建有污水截流管(沟)的地区,污水管道不得直接接入河道。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经县建设部门会同排水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应在90天内向县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申报工程移交。工程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于次月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由原建设单位继续负责维护。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按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移交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排水标准)。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应当进行预处理,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仍未达到排水标准,不得排水。
第十四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并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禁止雨水、污水相互混接、合流排放。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产权单位应按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第十五条凡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排水户)应当持有资质的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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