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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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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11-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是指依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责:
(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建立项目建议库,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论证;
(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七)组织项目验收或鉴定。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
(二)协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检查或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三)按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
(四)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五)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条件及约定的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
(三)建立项目档案,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二)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按规定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五)验收时提供完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
第三章专家咨询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家库,根据需要遴选专家参与项目管理的咨询、评审、评估工作。专家意见作为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在组织项目咨询、评审、评估工作时,应当与专家签署保密协议,对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在参与项目咨询、评审、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
(二)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三)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四)不接触、不收取、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财物和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信誉评估制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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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