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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确认
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备,直接影响着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精神病人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其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尤显重要。世界各国都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特殊规定,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文试就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确认及其犯罪后的非刑罚处理作一粗浅探讨。
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的非刑罚处理
犯罪的精神病人虽然由于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不对其施加刑罚处罚,但他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从预防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不致继续危害社会,这称之为非刑罚处理,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随意性较大;
,是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还是由法官决定;
,对强制医疗的过程也没有规定,包括医疗过程的监督、医疗费用的承担等都不明确。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来看,目前大多数国家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是由法官裁决的,但各国和地区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美国对这类精神病人主要有刑事交托监管、民事交托监管等措施。所谓刑事交托监管是指将犯有某种罪行的精神病人,通过刑事审判程序交付精神病院或精神康复中心监禁。民事交托监管则是根据某人患有精神病并对他人构成危险的判定,由国家对其采取强制拘留或其他限制个人自由的措施。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根据具体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确立自己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
,但其对社会时刻具有现实威胁,由其家属或监护人看管治疗仍不足以防止该危害性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必须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虽然只是一种医疗手段,但其涉及到对被医疗者的人身自由的限制乃至剥夺,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出发,还是由法官裁决为宜,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法官裁决的内容应包括裁定实施强制医疗以及裁定解除强制医疗;
。我国目前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大都安置在公安系统的安康医院治疗,因此具体的强制医疗可以由法院裁决,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在公安系统的安康医院治疗,费用由精神病人家属和国家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强制医疗应实行不定期制,根据病人的病情轻重确定不同的治疗时间和不同严厉程度的管理方式。病人出院必须经医院确认该人出去后不致对社会造成危险,并提请法院裁决。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确认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及其刑事责任能力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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