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税局
建安企业营改增政策解析
营改增
目录
一、什么是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建安行业的影响
三、建安行业的纳税主体界定
四、建安行业计税销售额的界定
五、建安行业新老项目过渡期政策
六、建安行业进项税额的抵扣
七、税收优惠
建筑企业财务处理5个着力点
○进项税额抵扣是关键
○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
○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陌生的增值税。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忙着参加政策培训、办理营改增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测算税负变化……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
面对税制转换,企业该如何应对?这是目前建筑企业最想知道的答案。
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畴,对行业影响巨大。建筑企业,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建议企业在改造财务管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在进项税额抵扣等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简易计税方法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另一方面按期在机构所在地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高度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安企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被挂靠方建安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往往将违法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营改增后,挂靠方会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
业务发生过程
甲公司
销售方
丙公司
采购方
乙公司
对甲:采购方
对丙:销售方
支付
收款
采购
销售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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