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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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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11章船员管理
STCW公约中有关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
海船船员管理相关的法规
航运企业轮机部人员管理规定
STCW公约
《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和ILO的劳动保护规定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1984年生效,中间经过多次修正
过去一段时期使用的是《STCW 78/95公约》
2010年6月马尼拉会议通过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过渡期为5年,2017年1月1日实施。
STCW公约
一、《STCW公约》的组成:
1. 正文(Articles):简单的规定
2. 附则(Annexes):共8章
3. STCW规则(Codes):A部分-强制性标准+B部分-建议和指南,与附则的章节一一对应
适用范围: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船员
下列除外:
军舰、渔船、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船
STCW公约
二、附则共8章:
第I章总则
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
第III章轮机部
第Ⅳ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第V章关于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标准
第VI章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
第VII章可供选择的发证
第VIII章值班
STCW公约
三、STCW规则内容
A部分规定7项职能和3个责任级别
所谓“职能”系指由STCW公约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义务和职责。
◆航行;
◆货物装卸积载;
◆无线电通信;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
◆轮机工程;
◆维护和修理;
◆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STCW公约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
1 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750kW及以上主推进动力装置值班轮机员:
年龄≥18周岁;具备≥6个月的海上资历(机舱值班); 完成≥36个月的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达到适任标准。
一、STCW公约附则-第Ⅲ章对轮机部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
2 主推进装置为3000kW或以上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①申请大管轮证书:具有12个月以上的轮机员资历;
②申请轮机长证书:具有36个月以上的轮机员资历;若大管轮资历不少于12个月,该资历可缩短至24个月;
③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达到适任标准。
一、STCW公约附则-第Ⅲ章对轮机部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
3 主推进装置为750-3000kW的船舶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①申请大管轮证书:具有12个月以上的轮机员资历;
②申请轮机长证书:具有24个月以上的轮机员资历;若大管轮资历不少于12个月,该资历可缩短至12个月;
③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达到适任标准。
④有资格担任3000kW或以上船舶大管轮的高级船员,只要其证书如此签注,则可在3000kW以下船舶担任轮机长。
一、STCW公约附则-第Ⅲ章对轮机部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STCW公约中有关
轮机人员的适任及值班标准
4 对轮机部其他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①值班机工(支持级);
②高级值班机工(支持级);
③电子电气员(操作级);
④电子技工(支持级)。
一、STCW公约附则-第Ⅲ章对轮机部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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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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