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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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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民事侵权的责任形态探析一、民事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简言之,就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侵权责任。具体来说,大致有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等几种类型。(一)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的损害,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称之为自己责任。行为人或者物件造成的伤害,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或者管领该物件的责任人负责赔偿的,称之为替代责任。,也称直接责任,是指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大量法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第1165条和1166条规定了自己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第1166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可以从立法表述方式来分析。(1)过错责任。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和“未尽职责+承担责任”。比如《民法典》第:..1218条是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述方式,即“过错+承担责任”的表达方式,首先从正面表述行为人有过错,再表述其承担侵权责任。第1200条的表达方式相对少见,属于“未尽职责+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法条中看不到“过错”的字眼,必须通过仔细分析,才能得出过错责任的结论。从法条的规定来分析,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该法条实际包含了过错责任的表述。(2)推定过错责任。主要有三种表述方式,即“推定有过错”、“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和“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222条是典型的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因为在法条中直接表述“推定有过错”。这种情形最好把握,从举证责任角度而言,被告医疗机构如要求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要承担侵权责任。第1199条也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的表述方式。从条文分析,作为被告的教育机构如果要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职责,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显然,通过分析法条的结构,可以看出这是属于“能够证明尽到职责+不承担责任”的过错推定责任情形。请大家注意,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存在上述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应当尽到更多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有一定的辨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机构须尽到的教育、管理职责相对较轻,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第1253条是另一种过错推定责任的表述方式,即“不能证明没有过错+承担责任”。从这种表述方式分析,只有当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才能免责,显然是过错推定责任。(3)无过错责任。对于无过错责任,基本上只有一种表述方式,即只要某种行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规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规定行为人证明其过错能够免责。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来看,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是产品责任(第1202条)、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第1229条)、高度危险责任(第1236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1245条)这四个领域。,也称间接责任,是指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与动物、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对人的替代责任、对动物的替代责任和对物件的替代责任。:..(1)对人的替代责任。《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监护人替代责任(第1188条)、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替代责任(第1191条)、雇主替代责任(第1192条)和生产者与销售者替代责任(第1204条)等。例如,2020年8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从这个事例来看,如果死者麦某的亲属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可以请求罗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罗某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2)对动物的替代责任。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对动物的替代责任,仅指对饲养动物的替代责任,对非饲养动物,《民法典》没有作出规定。在前述罗某遛狗造成麦某死亡的事例中,麦某的亲属既可以请求罗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狗的主人承担责任。罗某监护人承担的是对人的替代责任,而狗的主人承担的是对动物的替代责任。(3)对物件的替代责任。主要是指所有人、管理人等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承担替代责任。(二)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的区别在于,单方责任指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双方责任则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承担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侵权人一方承担责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常见方式,大多数案件也是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也有由被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而行为人免责的情形。从总体看,行为人免责一般有两种类型。(1)对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形下,都可以构成免责。《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规定了8种情形,行为人可以免责:不可抗力(第180条)、正当防卫(第181条)、紧急避险(第182条)、救助行为(第184条)、受害人故意(第1174条)、第三人侵权(第1175条)、自甘冒险(第1176条)、自助行为(第1177条)。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是否全部免责,还应当根据具体法条的一些例外规定进行分析判断。《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一般能够使行为人免责。但并不是所有情况下,行为人都能获得免责。侵权责任编中有不少例外规定,即使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行为人也只是减轻责任,甚至不能减轻任何责任。:..比如,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如果公民甲携带宠物狗乘坐地铁,即使公民乙因挑逗宠物狗造成损害,也只能减轻甲的责任,而不能全部免除其责任。另如,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獒犬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果公民甲饲养了獒犬,公民乙因挑逗而受到该獒犬的伤害,则甲不仅不能免责,也不能减轻责任,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对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行为人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以“花都摘杨梅案”为例,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村委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主要理由是村委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没有过错,该损害是由吴某自己过错造成的。:..双方责任,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与有过失,即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都有过错的情形;二是均无过错情形,即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三)单独责任和数人责任单独责任,是指单独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即承担责任的只有一个侵权人。数人责任,也称多数人责任,是指二人以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即承担责任的有二个以上侵权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数人责任的有三个条文,第1168条规定的是二人以上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第1171条规定的是二人以上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第1172条规定的则是二人以上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形态是在侵权相关司法实践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规律。准确地适用相应的责任形态规则,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平衡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侵权法中的数人侵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侵权法研究关注的重点,其不仅能够起到弥补损害的作用,还能使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得到更好平衡。数人侵权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形态非常复杂,《民法典》规定的责任形态共有六类: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单向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相应)责任和按份(相应)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向权利人连带承担全部责任的民事责任形态。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分别侵权行为。(意思关联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有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关联共同说等理论,其中争议最大的是意思联络是否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必备构成要件,其理论立场直接影响共同侵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反映对受害人与加害人利益的不同侧重。既要达到救济受害人的效果,又要防止给加害人施加过重的责任,适用范围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都不利于在行为人与受害权人之间建立适当平衡。针对这一问题,德国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将共谋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日本法学界持相反观点,我国台湾地区虽主要采纳意思联络说的立场,但结果共同者也作为特殊情形被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我国大陆在构建共同侵权制度时结合了主客观因素,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在坚持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过错的同时,部分承认共同侵权行为的客观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针对《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要求数个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意思关联,意思关联包括意思联络、教唆帮助、过错结合三种情形。(1)意思联络型侵权行为。意思联络属于意思关联的情形之一,是指数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商量、共同沟通、共同谋划或者共同疏忽大意、共同过于自信等意思联系。意思联络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始能构成,意思联络即共同过错,使主体的主观意志融合为一,使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的行为。意思联络又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两种情形。例如,甲工厂与丙村庄毗邻,某日因为污染赔偿问题与丙的村民发生冲突,部分村民还打伤了甲的部分员工。新上任的甲厂长为了给丙一个下马威,找到临近的另一个企业乙商量趁第二天下雨之际一起向丙的农田排放污水。于是第二天甲、乙都向丙的农田排放污水,丙的很多庄稼因污染致死。这个案件中,甲、乙两个工厂具有共同商量、共同谋划的情形,显然属于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又例如,甲、乙共抬重物登高,甲担心重物坠落伤人,向乙流露担心。乙对甲说,只要小:..重物的绳索因磨损断裂,导致重物坠落伤人。本案中,甲、乙二人属于共同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状态。(2)教唆、帮助型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型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以及其他方法,使他人产生侵权行为意图并进而实施侵权行为。例如,乘客张某在公共汽车上不慎踩到售票员李某的脚,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李某怀恨在心,在张某下车之际指着他的背影喊道:“打小偷!”三名行人见状将张某扑倒在地并殴打,致使其小腿骨折。应当注意,本案不构成教唆侵权行为。虽然李某有挑唆三人伤害张某的意图,但三名行人殴打张某,并不是意图伤害张某,而是认为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或者助人为乐,因此,不符合教唆型侵权行为的要件。帮助型侵权行为,是指帮助人提供物质、精神或者提供方式方法援助被帮助人实施侵权行为。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帮助的侵权行为,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过错结合型侵权行为过错结合,是指间接侵权人的过错与直接侵权人的过错或者无过错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包括两种:..错责任,则间接侵权人的过错与直接侵权人的过错相结合;二是直接侵权人如果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直接侵权人有过错的,则间接侵权人的过错与直接侵权人的过错相结合;直接侵权人无过错的,则间接侵权人的过错与直接侵权人的无过错相结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过错结合至少有如下具体表现形式:第一,机动车或建设工程挂靠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的规定,挂靠人是直接侵权人,被挂靠人是间接侵权人。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进行挂靠,主观上具有过错。被挂靠人准许挂靠,放任危险的发生,主观上也具有过错。损害的发生,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过错结合造成的,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情况与此相同。第二,转让拼装或者报废车辆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形,也属于过错与:..的是,如果发生多次转让的,多个转让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的情形也属于过错与过错的结合,与前面几种情形相似,不再赘述。第四,高度危险物交付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241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属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情形。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管理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但只要所有人交付高度危险物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审判实践中,所有人往往没有认真或严格审查管理人有无相应资质,将高度危险物交付给无资质管理人,因此造成损害的,所有人存在过错,应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此种情形与上面所述相:..任的情形。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一般认为其起源于德国民法,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仅有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类型。《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自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数人实施危险行为,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例如,甲乙丙三人各自同时在街边玩同类型的爆竹,其中有个爆竹飞出去把路过的行人丁炸伤,不能确定是三人中谁之所为。甲乙丙三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民法典》第1171条、第117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二)部分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是指数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中,部分损害由数人连带承责,部分损害由单个人独自承责的民事责任形态。典型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部分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扩大的损失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了“避风港”和责任限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之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合理,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因此造成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三)单向连带责任单向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责任人中,部分责任人就全部损害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责任人承担份额责任的责任形态。主要有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169条)、监护人委托监护(第1189条)、劳务派遣(第1191条)、定作承揽(第1193条)、机动车管理使用(第1209条)、道路管理(第1256条)等几种情形。:..如何判决的问题。若原告单独起诉应负全部责任的侵权人,法院应判决该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原告单独起诉负相应责任的侵权人,则法院可以追加负全部责任的侵权人为第三人,并判决被告承担按份责任,判决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原告将负全部责任的侵权人与负相应责任的侵权人一并起诉,则法院判决负全部责任的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负相应责任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第二,承担相应责任的侵权人,向原告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承担全部责任的侵权人追偿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些法条规定了某个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偿,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向原告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追偿。但有些法条并未对追偿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规定追偿,是否就不存在追偿,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后,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观点认为可以追偿,尽管法条并未规定追偿。笔者认为,对于单向连带责任能否追偿的问题,立法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法院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就能否追偿的问题作出裁判。(四)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权利人承担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全部追偿的民事责任形态。其主要特征为:(1)从产生责任的原因而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2)从责任的范围而言,数个行为人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3)从责任的外部效力而言,权利人有权向任一行为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4)从责任的内部关系而言,部分行为人承担的是中间责任,部分行为人承担的是最终责任;(5)从责任承担后的对外法律效果而言,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其他所有行为人对外的责任消失,权利人不得再向其他行为人主张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个方面,对外效力是指,对侵权责任人之一发生的责任事项,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行为人;对内效力是指,承担了全部侵权责任的人可否以及怎样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民法典》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有生产者与销售者(第1203条)、医药产品、医疗器械、血液生产者、提供者与医疗机构(第1223条)、环境侵权人与第三人(第1233条)、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与第三人(第1250条)等情形。审判实践中,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三点应予注意:第一,被侵权人可以分别起诉任一侵权人,也可以同时起诉数个侵权人。第二,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中间责任人(如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终局责任人(如第三人)追偿;而终局责任人(第三人)承担责任后,不能向中间责任人(动物饲养人)追偿。以《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为例,该条文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该规则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逃逸等情形,如使得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将显失公平,故赋予受害人选择权,其可以选择要求第三人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五)按份(相应)责任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形态。《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按照其份额承担责任,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教唆、帮助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监护人和教唆、帮助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第三,:..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六)按份(相应)补充责任按份(相应)补充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中,部分责任人只承担一定份额且顺位在后责任的民事责任形态。主要有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第1198条)、教育机构(第1201条)、文体活动组织者(第1176条)、建筑物管理人(第1254条)等情形。在传统的侵权法领域,多个责任主体对于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和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两种。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危害事故的剧增,各种新型侵权行为的涌现,侵权责任理论显然应当不断发展。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在法典之外发展起来的理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尚无统一的答案。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补充责任解决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解决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适用困境,补充责任制度的设计兼顾了受害人的利益要求与补充责任人最终份额的承担问题,既避免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同时利用追偿权的设计避免加重补充责任人的最终负担。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审判实践中对于按份(相应)补充责任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有的侵权人承担全部、顺位在先的责任,而有的侵权人承担按份、且顺位在后的责任。权利人未对顺位在先责任人穷尽救济途径,顺位在后责任人有权提出抗辩。第二,顺位在先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后,无权向顺位在后的责任人进行追偿;而顺位在后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则有权向顺位在先的责任人进行追偿。以《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补充责任为例,因第三人的加害行为而产生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即为补充责任。此处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第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因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提供了便利和条件,因而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建立起了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才是损害的直接和终极原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仅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因此补充责任是为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提供的另一种途径和保障,这与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有先后顺序,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侵权责任。而针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的问题,一直存在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民法典》采取了支持论立场,故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责任人承担责任的顺位问题,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与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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