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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探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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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探析
概念
用人单位在与无过失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使劳动者在短期内得到救济。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称“经济补偿金”。《外商投资管理规定》称“生活补助费”。我国学术界多使用“经济补偿金”也有称“辞退金”。
台湾地区,资遣费。香港,遣散费。法国,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则称为“解职金”。
接近概念比较
违约金: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 1 ) 经济补偿金是个法定概念, 其支付的条件标准等都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非由当事人自主协商、随意改变; 违约金是个约定概念,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2 ) 经济补偿金没有惩罚性;而违约金却有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3) 经济补偿金约束用人单位; 违约金则约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赔偿金: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1) 性质不同。前者不以遭受损失为前提;后者是以一方违法或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为前提。(2) 适用条件不同。前者适用于双方均无主观过错的情形; 后者适用于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 3 )给付主体不同。前者的给付主体是单向的, 是用人单位特定的义务; 后者的给付主体是双向的, 是双方均有可能承担的责任。(4) 计算标准不同。
制度理念(性质)考辨
劳动贡献补偿说
法定违约金说
社会保障说
义务说
其他学说
劳动贡献补偿说
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也有学者以劳动贡献补偿说为核心,进一步提出: “从理论上说,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终止所负的经济补偿义务,应当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其中“劳动贡献的积累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本单位工龄挂钩,除了劳动者因为有过错而被辞退以外,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支付这种补偿”。
法定违约金说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按法定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责任形式。按“法定违约金说”的理论,补偿金的支付要以单位违约作为前提。«劳动法»规定,只有在非劳动者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似乎符合这一理论的要求。其实不然,非劳动者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一定有过错,一定有违约行为。
社会保障说
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障说在论述过程混淆了企业保障与社会保障这一保障主体上的差异。按社会保障说的逻辑,经济补偿金可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内容,实际上可以归入失业救济金。
义务说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该学说认为,前三种学说均存在一定缺陷,并不能全面和准确地对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说明。而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与它们相比,能够通过基准法的形式使“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以对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资助。
性质(制度理念)的体系化考察
法条的个案考察
立法者自己亦界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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