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障妇女发展权利,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09〕101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一是指符合条件的妇女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二是指符合条件的妇女人员自主、合伙创办且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小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符合条件的妇女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妇女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女性大学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女性复员(转业)军人、农村妇女。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个体工商户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8万元。已经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记录的妇女个体工商户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10万元。
符合条件的妇女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和农村妇女总人数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及贷款额度。
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担保基金设立、管理、风险控制
第六条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统一管理、总额控制、分级审批、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将其纳入市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实行统一管理,从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中划定1000万元资金额度(以下称“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妇女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之后若达到上限,可另行商议扩大规模。
第七条 借助妇联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及推动妇女创业的职能,在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范围内,项目受理、审查和批准及在保项目监控、代偿追偿均由基层妇联组织负责;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原则上负责资料合规性审查、办理担保和放款手续,提供担保和放款;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妇联负责上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项目前期运作,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对基层妇联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辅导,至其可独立审核。
第八条 市级担保机构应每月对在保余额进行总额管理,当在保余额接近专项担保基金余额放大5倍的额度时,应及时告知相关担保机构和银行,并就额度是否做出调整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在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范围内,各区县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分区县的风险总额控制,当某一区县担保逾期代偿率达到或超过20%时,则该区县的担保贷款业务暂停,应当集中进行催收,至低于上述比例后经向市级签约担保机构申请批准,可重新恢复。
区县担保逾期代偿率=[(一个区县的累计逾期、展期、借新还旧项目余额+该区县累计的代偿项目余额)/该区县累计解除担保责任金额]×100%。
第十条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妇联将上月各区县的项目受理审批、发放、在保、解除、代偿追偿及项目明细等情况汇总制表,经办银行将上月放款及还款情况一并报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市级担保机构将上述分别进行核对及与自行办理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担保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人为妇女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妇联组织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基层妇联、社保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
1.《北京市妇女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准书》。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即《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其中一种。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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