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ppt生育保险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 2007年4月1日
1997年6月10日发布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为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及其职工都是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与对象。
基金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医疗费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生育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
计划生育手术费
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参保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生育医疗费
生育基金结付范围:
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以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药费和住院医疗费;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按病种定额结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参保职工发生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外的妇科及其它疾病的治疗,退休人员取环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划卡结付。
生育津贴补偿标准
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三个半月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政策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