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
签约地: 所在地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人民币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由于借款方经营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由原来的摩托车(浙江春风摩托、重庆新感觉摩托、广东松铃摩托、广东嘉纳仕摩托)批发新增农机(农耕机、收割机、发电机、水泵机)产品项目,为了达成一定的销售额,同时也为了提高盈利能力。但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出现短期资金周转缺乏,为了摩托车项目的经营不受任何影响,并确保乙方所借资金能在约定期内归还,借款方决定对外进行民间融资。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银行承兑)。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年利率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满之日为基准日),利随本清。在期限内还款无利率。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从2011年11月日至2012年11月日,期限一年。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的公司以及个人、家庭的财产作为还款来源。
2、还款方式: 一次性还清。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借款方出现无偿还能力, 愿意用公司和个人资产和库存货物以及个人在重庆的住房和现在使用的汽车及流动资产作抵押。
6、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7、借款方出现经营恶化或者有抽逃资金行为等(包含不限于),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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