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社局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监察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案卷的评查。
三、评查原则
自评自查应采取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实体审查包括许可事项内容的具体审查、许可裁量等相关内容;案卷检查监督采取形式审查为主,兼顾实体审查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一)基本标准是监察行政许可决定足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维持的标准。
1、监察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合法、适格;
2、许可符合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法规适用准确;
3、许可案卷资料完整、内容规范,法定要件齐全,能全面客观反映许可事项的情况和审批环节;
4、许可符合法定时限。
(二)文书规范标准
1、入卷材料齐全、规范;
2、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齐备、填写规范;
3、语言流畅,符合语法要求,杜绝错别字等错误;
4、案卷装订整洁有序;
5、符合档案管理的标准。
五、评分方法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案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扣分合计大于100分的案卷得分为0分。
六、评查方式
自评自查和检查监督相结合。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自行评查本(分)局行政许可案卷。市局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各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七、评查时间
每季度评查一次,评查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周。
八、评查通报制度
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定期通报案件评查结果。
第二部分具体标准
一、许可主体实施主体合法
(一)监察行政许可由依法具有环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二)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
(三)行政许可符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市、区、县(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权进行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合法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依法设定的且属于市、区、县(市)政府确认保留事项或法律、法规、规章新设事项。
三、行政许可适用依据正确
(一)许可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应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三)依据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决定的,引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准确无误。
四、行政许可程序合法
实施行政许可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进行并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依申请事项类别相应地包括:
(一)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1、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2、受理通知书;
3、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三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相关许可要件材料审查。(包括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以及登记表;监测报告;评估报告;其他相关文书等)
(二)公众参与与公示
按照《监察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沈阳市公众参与监察保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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