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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理制度(D)
一、通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则用来规定本公司的销售相关业务处理方式。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除直接从事销售工作者外,凡与此有关连者,一概包含在内。
第三条销售活动
销售活动适用范围除直接从事销售工作者外,凡与此有关连者,一概包含在内。
第四条销售人员须知
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除应透过公司所规定的组织,在所属主管的监督指导之下,与同事彼此亲和、互相协助,维持工作部门的秩序之外,对外方面不可有失作为一个公司人员的气度。
第五条各种规则的遵守
公司人员除本规则及其他规定外,对于公司临时发出的传达或命令,也应视同本规则遵守。
第六条连带保证制度
对于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应尽快设立连带保证制度。
二、订货受理与交货
第七条事前调查
从事销售业务人员,对于对方的付款能力等,应做事前调查,并衡量本公司的生产能力是否能依对方的订购内容作配合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订货。
第八条调查事项
从事销售工作人员,应随时做好下列四项的调查,并将内容报告给所属主管:
(一) 预定下订单的机关,公司及学校的概况。
(二) 调查与下订单者有交易关系,并为本公司竞争对象的同业者、设计事务所、建设事业者。
(三) 下订单的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及以往的订货实绩、付款情况。
如为第一次交易者,应就其经历、负责人、性格、资金、往来银行、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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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数目、每月生产能力及交易能力、有无与本公司的竞争同业交易、业务内容等进行调查。
第九条订货情报
订货情报应尽速取得,并在所属经理的指示之下,尽速展开有效率的销售活动。
第十条估价单的提出
在提出估价单时,应先取得所属主管的裁决认可后,方得提出。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价格及交货期限
在受理订货时,除了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售价及交货期间外,对于下列五项规定也应确实遵守:
(一) 品名、规格、数量及契约金额。
(二) 具体的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现金或支票、支票日期、收款方式。
(三) 除特殊情况以外,从订货受理到交货之间的期限,一般以3个月为主。
(四) 交货地点、运送方式、距离最近的车站等交货条件。
(五) 安装、运转及修理等所需的技术派遣费的协定。
第十二条契约书的提出
如前述条件已具备、应将订货受理报告书连同订购单及契约单等证明订货事实的资料,一起提出给所属的主管。
第十三条注明新旧客户
(一) 订货受理报告书中对于订购者是新客户或者已有往来的客户须注明清楚。
(二) 如果是旧客户,应依据交货日期记明目前未付款项余额。另外,尚须交易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发生。新客户则重新处理,旧客户如曾有不良记录者予以标示。
第十四条契约上留意点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先确认工程现场及相关施行范围、规格设计等事宜。
第十五条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契约时,应依照下列四项条件选择交易公司,缔结付款条件:
(一) 对于已往一向忠实履行付款条件的旧客户,可依照惯例认可本交易,但仍必须规定在6个月内收回货款。
(二) 与新客户的交易,原则上在交货时必须同时收取现金。
(三) 即使是旧日即已往来的客户,仍应按照其付款能力的好坏,采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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