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三讲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
1、定义:
现代法律上的亲属,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特点:
(1)亲属都有一定的称谓,固定的身份。
(2)亲属的产生都是有一定的根据或有特定的原因。
3、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不以亲属为限,除上述亲属外,在古代与近代,还包括:妾、童养媳、奴婢家丁等被家长统治的关系。
4、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成员是同居于一家共同生活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与其他人。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即家庭成员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生活关系。
二、亲属的分类
1、我国古代社会
(1)宗亲(宗族、本亲、内亲)
以本宗男子为主体,包括来归之妇(嫁入本族的女子)及在室女(本族未外嫁的女子)。
指①出于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
②出于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
③出于同一祖先的没有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
宗亲范围最大,权利最大
(2)妻亲
明清时从外亲中分开,原归入外亲。
(3)外亲
与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包括:
①和母亲、祖母的血统关系相联系的亲属。
②出自于同一祖先的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所生的后代。
2、现代我国的分类
①配偶(夫妻、夫妇):
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它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
②血亲
基于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自然血亲;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
特点:
A、不受婚生与非婚生影响。
B、包括全血缘血亲与半血缘血亲。
拟制血亲:相互之间不具有血缘关系,而是通过法律确认,他们之间具有和自然血亲相同权利义务的亲属。
养父母与养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
③姻亲
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包括三类:
A、配偶的血亲
B、血亲的配偶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三、我国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一)古代: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是以礼和律为依据,称为九族。一般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包括:四世以内的宗亲;三世以内的外亲;二世以内的妻亲。在某些特殊事项上,则超过上述范围。
(二)现代:现行婚姻法与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关系(应以近亲属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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