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保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仍重新违犯校纪者,开除学籍。
第三条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年以上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学年操行评等考评为良好及以上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和班主任做出鉴定,经教导处提出撤消处分的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撤消处分,并撤出档案中材料。未撤消处分者,任何个人不准将处分材料从档案中撤出。
第四条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教者,开除学籍。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上述之一并宣布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被处于罚款或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者,视情节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造成打架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与者、持械斗殴者:
(一)肇事者(故意用语言,动作挑逗对方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对方)。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出谋划策,指使他人打架)。
1、造成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促使打架事态发展)
1、未直接动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和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勾引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一)作案(偷窃)价值在1元至100元之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破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
(一)不慎损坏公物应主动按价赔偿;凡不主动赔偿者,均视为故意破坏。
(二)故意破坏,情节较轻,按价赔偿,全校通报,给予警告处分。
(三)故意破坏,情节较重,除赔偿外,全校通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破坏,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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