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焦办(2010)14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拔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河南省规定的有关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事业发展、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三)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四)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五)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为四级职员、处级正职为五级职员、处级副职为六级职员、科级正职为七级职员、科级副职为八级职员、科员为九级职员、办事员为十级职员。
,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除国家和河南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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