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文章来源毕业论文网
一、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的扼要评述
我国大陆刑法立功构成要件包括立功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称为“齐合填充”式或“入罪”式的立功构成理论体系。在这种理论体系中,一个行为,只需同时契合或完备这四个要件,就成立立功,短少任何一个要件,立功便无存在的余地。在台湾立功论体系中,构成要件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中心内容,称为“递进扫除”式或“出罪”式的立功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立功成立之要件,构成要件应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是三位一体的一个有机整体,一个行为只要经过这三个阶段层层递进扫除,才干定罪处分。
二、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的相通之处
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理论存在一定相通之处。
(一)客观要素有其共同点。“无行为则无立功”,简直是各国刑法的常规。在我国台湾以及大陆刑法的的立功构成体系中,立功构成的客观要素有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客体和行为的状况。
(二)客观要素有其共同点。在台湾刑法的立功构成体系中,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客观的违法要素以及成心和差错。其中,特殊的客观违法要素是指目的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表现犯中的表现。我国大陆刑法的立功构成体系中,立功客观方面的内容也不外乎是成心、差错和目的,只不特别强调倾向犯中的倾向、表现犯中的表现。
三、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立功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组成要素不同。我国大陆刑法立功构成理论体系包括立功客体、立功客观方面、立功主体、立功客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台湾刑法的立功构成体系中,只要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构成要件应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二)本质内容不同。我国大陆刑法的立功构成要件曾经包含了立功成立所需的种种要素,不存在“立功构成要件”与“立功成立要件”的辨别。在台湾刑法中需求借助“违法性”与“有责性”来评价的要素在我国立功构成理论体系中曾经包含于构成要件中,除了构成要件以外,不再有对立功成立与否需求思索的东西了;但在台湾刑法立功构成理论体系中,构成要件仅仅是对事实的评价,除此之外还要停止违法性判别与有责性判别,立功构成只是立功成立要件的下位概念,而非同等概念。台湾立功构成理论体系中,对行为能否构成立功的判别,是由方式到本质、由笼统到详细、由定型到非定型、由客观到客观的逐层递进判别。
(三)对立功成立与否的认定方式不同。在划分立功成立要件的动身点上,依照我国大陆的立功构成理论,四个方面的要件全部契合时,便能够得出成立立功的结论;而台湾刑法立功构成理论,任何一个行为最终被肯定为立功,都经过了“构成要件能否应当”、“契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能否违法”和“行为人能否具有义务”先后三层的过滤。构成要件的应当是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是法律的评价,有责性是义务的评价。这种层层过滤或递进的行为检查,也决议了行为成立立功其评价过程必定是多层次性的。
(四)对行为客体的了解不同。我国大陆刑法中行为客体是指向行为人的行为所损害的而为刑法所维护的社会关系;而台湾刑法中的行为客体是指构成要件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如杀人罪中“人”、财富立功中的“别人的财物”。由此能够看出台湾刑法中的行为客体本质上相当于与大陆刑法中的立功对象。
(五)违法性能否作为立功构成要件不同。我国大陆刑法中违法性不是
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