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铺租用协议书
房屋主: 以下简称:甲方
租用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业务需要,乙方现向甲方租用位于中山市三角镇结民镇结民村月弯路23号住宅地铺(30平方)作为经营商店业务,(注:乙方如果更改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租用期为年,由公历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300元/月。
租用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更改或损坏商铺的原状,包括门、窗、地面等,如有损坏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租用期间的水、电费及该铺相关的经济费用、法律责任一切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商铺内、门面、及阳台的装饰等在租用期满后全部不准拆除,(注:除地下可移动的物件外),否则作损坏屋处理并赔偿甲方损失。
协议书签定后,乙方应交人民币2600元作为商铺的定金。租用期间乙方如有违约有则定金用废。但租用期间如甲方违约双倍赔偿定金乙方。如乙方无违约,定金应在租用期满并全部缴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后当天还给乙方。
现定为每月号为收租金的时间,乙方就在该日先交付当月的租金甲方,如超期仍未交付租金有,则定金作废,并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该商铺,损失费由乙方负责。
乙方要做到文明经商,安全至上,如乙方有违章经营不按安全规范经营而造成对甲方有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一切刑事及法律责任。
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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