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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与国际私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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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与国际私法论文.doc利益法学与国际私法论文
.freelce of interests )是兴起于欧洲大陆的一场法学理论运动。它是在法社会学基础上形成的结果,并且得到了众多人士的支持和追随,尤其在德国和法国。其主张者认为,任何一种实在的法律制度必然都是不完整的和有缺陷的,而且根据逻辑推理的过程,也并不总能从现存的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判决。利益法学所提出的司法审判方法是以这样一个前提为基础的,即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我们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价值判断。
1、利益的内涵
关于利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之争。主观说认为利益是意识的属性,是人们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客观说认为,利益可以形成意识、意志,但它是意识、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折中说则认为,利益是主体与客观环境的统一。
主观说实际上否认了利益的客观性,使利益成为不确定的现象,从而导致否定社会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与规律性。客观说虽然承认了利益的客观性,但它使利益成为完全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而折中说侧重考虑客观对象或资源对具体主体需求的满足,这存在与主观说相同的缺陷。笔者倾向于以客观说为基础的折中说,即利益是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的客体对象。
利益必须是能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客体对象,如果不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就不可能成为利益。社会、国家乃至于国际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同样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依赖于社会、依赖于国家,即社会、国家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发展服务正是在此意义上说,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的利益。因此,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说,法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超个人利益;而在最高层面上,保护超个人利益,也是为保护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服务的。法是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将何种现象作为利益并给予保护,是要看这种现象能否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的需要,它所考虑的是一般人的认识而不是特定个人的认识。
2、法与利益的关系
由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利益,人们是在为利益而战。人类文明的进步,在任何历史阶段,任何国家和地区所产生的法律、道德观念不是一般地限制这种追求,而是发展这种追求。人们组成社会和国家,正是为了保护和追求利益。正如洛克所说:“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
利益具有驱动功能,它一方面驱动个人为了利益而活动,另一方面也驱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以协调和保护利益。所有的法律没有不为着社会上某种利益而生,离开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观念的存在。利益具有尺度的功能,它衡量人类活动的有效性,当然也衡量法律的正当性,只有为了协调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法律才是正当的法律。因此,“法律的真正缔造者并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利益。”
法以保护利益为目的是不可动摇的真理。有人认为法的目的不是保护利益而是维护正义。其实,离开了利益的正义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分配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的问题”,当一个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平均正义便开始起作用。不难看出,所谓分配正义,实质上是利益分配是否正义的问题。正如我国学者所说:“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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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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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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