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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调研文章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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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调研文章之二
澂江县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策的探索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具有及时、经济、和睦关系的特点和优势,能有效地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激化之前。因此,人民调解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预防和化解各种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中,解决了大量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打架斗殴、侵权赔偿、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使许多激烈的冲突被化解在基层,为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如何加强人民调解的自身建设,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工作职能,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所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文就澄江县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策作初浅探索。
一、澄江县村级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据统计,目前澄江县共有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39个,村级调解主任、副主任71人,近年来仅村级调解会每年调处化解各类民间纠纷数基本都保持在400余起左右,不但化解了诸多民间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为县法院,县、镇两级党委、政府减轻了不少工作压力。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平安和谐澄江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民间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艰巨而繁重的任务。特别是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存在诸多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不相协调的地方,严重阻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表现在:
1、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首先是领导的认识不到位。人民调解属于义务性质,没有业务收入,只花钱不收费,因此,大部分村委会没有设专人,而是由村委会的其他成员兼职,从澄江县的情况看,80%的调解主任身兼多职,许多村级领导认为抓调解工作不如抓其它工作实惠,把调解员甚至调解主任当做万金油,常期抓其它工作或打杂工,调解工作不力,不能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一些小矛盾、小纠纷不能消灭在萌芽状态,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其次是人民调解员自身的认识不到位。认为调解工作是管闲事、太婆妈,放不下架子,怕得罪人。这样一来,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有的开会、学习都不来,甚至连工作报表都不上报,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开拓精神,抱着干与不干都一样,应付了事的态度。
2、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偏低
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调解员要具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行各业都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成为必然。这对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澄江县目前的村级人民调解员的情况来看,全县71名村级人民调解员中,50岁以上的29人,占41%,具有初中文化的37人,占52%,小学文化的15人,占21%,高中及其以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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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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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