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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三、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评价项目进行量化,并应用风险性分析理论,按风险度高低分为关键项目和非关键项目。通过监督量化评价评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卫生状况。
(二)属地管理。
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并指导全省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公共场所的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机构负责。
(三)动态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以合理分配监督资源。
(四)公开透明。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增强消费者公共场所卫生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四、实施方法
(一)确定量化评价内容。
在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中,量化评价内容和项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量化评价效果。本方案中《江西省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1)、《江西省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2)、《江西省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3)和《江西省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见附表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并结合我省公共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对量化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分值、评价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要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量化评价结论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监督频次。
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评价,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
(四)卫生监督频次的确定。
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下表规定了不同卫生信誉等级的最低监督频次。
卫生信誉度
监督频次
A级
不少于1次/年
B级
不少于2次/年
C级
不少于3次/年
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五、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了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见附表5),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六、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组织培训阶段(2009年5月中旬以前完成)。
4月下旬省卫生厅将举办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培训班,通过省级培训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5月中旬以前,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完成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能够准确地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并能付诸于日常的监督工作中去,从而有效地提升监督水平。
(二)具体实施阶段(2009年5月中旬至2009年11月下旬)。
1、各设区市卫生局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工作方案。
2、完成全省公共场所单位的本底资料的调查汇总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在5月15日以前完成对本辖区四类公共场所单位调查汇总工作,并于
5月20日以前将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有关本底资料报设区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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