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借条笔迹鉴定
篇一:
借款人死亡情况下如何确定借据签名笔迹的真伪借款人死亡情况下如何确定借据签名笔迹的真伪胡坤[案情] 祝某生前系泗洪县某粮管所职工,2017年到2017年间,其分三次向外地的朋友郝某借款合计人民币6万元,并立有三张借据。2017年初,祝某因病去世,郝某持三张借据向祝某的遗孀裴某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裴某辩称,祝某生前并未向郝某借过款,原告提供的三张借据不是祝某亲笔书写。原告郝某遂申请法院提取了祝某1998年6月与泗洪县劳动局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为样本进行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
检材(三张借据)上落款处署有的“祝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落款乙方(签章)处留有的“祝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被告裴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主张,样本上落款处“祝某”签名也不是祝某本人所写,而是其单位同事代签。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司法鉴定,三张借据上落款处署有的“祝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落款乙方处留有的“祝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被告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如果样本落款处“祝某”签名是祝某生前单位同事代签,则原告必须找到代替祝某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位同事为其仿造三张借据,而原告作为外地当事人,与祝某生前单位的同事并不熟悉,其找到1998年6月代祝某签订合同的同志伪造借据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故根据鉴定结论应当认定三张借据系祝某生前亲
笔书写。遂判决被告裴某偿还原告郝某人民币6万元整。判决后,被告服判,未有上诉。
[评析]本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特殊之处在于借款人死亡,借款人的配偶否认借据的真实性、拒绝承认存在借贷关系,故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借据的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我们认为,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1、从待证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来看。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予以否认,则首先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现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而法院不能依据此存在争议的借条来认定原告的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仍需提供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来证明借贷的事实的存在,法院才能据此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2、从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上看,也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比对鉴定。本案中,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因而此借条的真实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疑问,该借条的证明力就存在问题,需待原告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证明原告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原告就可以借助科学手段来申请作笔迹比对鉴定
,以证明自己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具有证明力,以此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
3、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的举证责任原理方面看。当事人对否认或反驳某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原告因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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