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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医大文〔201436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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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医大文〔2014〕369号
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印发
进一步完善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内差旅费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重医大〔2014〕206号《重庆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现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制度》,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
2014年12月30日
重庆医科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一、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二、到重庆市内的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以外地区出差,出差前应取得书面的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重庆医科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或培训的人员应加附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公务出差审批单为报销差旅费的必备原始凭证。
三、党委副书记及党委系统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请党委书记批准;副校长及各院系、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请校长批准;副处级及副处级以下人员出差,报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副处级以下人员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报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批准。
四、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不变。
五、本规定与以前相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医科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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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