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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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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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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赠
概念: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立遗嘱的自然人为遗赠人,被指定赠与财产的人为受遗赠人,遗嘱中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
与遗嘱继承相比较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接受、放弃规定不同
与赠与相比较:遗赠是单方行为/单方意思表示,赠与是双方行为/双方意思表示
2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注: “知道受遗赠”包含受遗赠人知晓遗赠人死亡和知晓遗嘱内容事实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之时,才是“知道受遗赠”之时。)
继承法司法意见第 53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注:意味着如果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之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之前死亡的,遗赠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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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女士有两子一女。她于2001年在公证处办了公证遗赠书,将她购买的一套房子留给孙子小伟。高女士于2007年9月21日去世。
此后,小伟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小伟的叔叔等人却不同意。他们的理由是:遗赠公证是在2001年办理的,遗赠人是在2007年9月21日去世的,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小伟对受遗赠情况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表示,到2007年12月18日,他才向法院主张权利,离高女士去世也已近3个月。由于小伟在知道受遗赠的情况两个月内未作出任何接受的意思表示,所以他对这套房屋不具有受遗赠权。
小伟则称,遗赠公证书是在奶奶去世一个多月后,他父亲交给他的。小伟的叔叔等人对此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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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赠抚养协议
概念:指受扶养人(即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亡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与遗赠的区别:双方行为
特征: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合同行为;扶养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扶养人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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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6
,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司法解释
7
农村“五保”
1994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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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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