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电报
发往:见报头签批: 李心善
等级: 特急济教发电〔2006〕17 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教育办公室、曲阜新区社会事
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
为加大教育“五五”普法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省教育厅确定,在今年 10 月份开展首批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复查和第二批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按照《山东省依
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要求,市教育局负责组织
全市首批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复查工作和市直学校第二批
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工作。济宁一中、邹城一中、梁山
实验中学三所首批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要按照有关标准,认真
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此基
础上形成复查报告报省教育厅。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组织
本地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活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
依法治校工作,并填报《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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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教育局推荐第二批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每县市
区推荐 1 所学校。
各县市区、各市直学校务于 2006 年 10 月 17 日前,将
第二批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申报表和申报学校创建工作总结
材料报送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同时报送电子版本。三所首
批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在 10 月 17 日前,将自查报告直接报送
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焦勇
联系电话:2314205,**********
电子信箱:******@jnjyw.
附件 1: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修
订稿)
附件 2:山东省中等以下学校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
准
附件 3: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申报表
济宁市教育局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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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
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法
治校示范校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文
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应当遵循市级(高
校)推荐、专家评估,分类指导、综合平衡,公开透明、公
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全日制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均可参加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
第四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实行动态管理,推
荐、评选工作每 2 年进行 1 次,对已获得依法治校示范校称
号的学校每 2 年进行 1 次复查。
第五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
符合中等以下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是本地区依
法治校的先进典型。
高等学校申请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应该符合高等学校依法
治校示范校的基本标准,是高等学校中依法治校的先进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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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第六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
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教育厅负责依法治校示范校的评选
命名,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
第七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全日制中小
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其依法治校
工作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决定依法治校示范校推荐候选学
校,并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
高等学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由省教
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评估。
第八条专家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分项测评、集中意
见、综合评估”的原则,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召
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候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进行
评估,总结出学校依法治校的主要经验、突出特点及存在的
问题等,并签署评估意见。
第九条专家组应由熟悉依法治校的理念、基本标准和
基本要求,熟悉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的 3 至 5 名专家组
成。
专家组评估候选学校,必须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专
家组成员在评估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学校时应当回避。
专家组在评估工作期间不得透露对候选学校的评估情况。
第十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
校及高等学校申报依法治校示范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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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报告或高等学校申报自
评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申报表》;
(三)反映被推荐学校或申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成效和
特点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对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候选
学校、申报参评的高等学校进行综合审查,择优选定依法治
校示范学校。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选定的依法治校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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